吕海彬与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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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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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匡迪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