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生违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生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
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李国
条第(二)项之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应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李国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44.59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
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高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英吉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