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强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7

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10民督100号

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渝0110民督10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交)。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乐懿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