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凤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3

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

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凤云银行存款47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2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凤云银行存款47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