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九条、第一百六十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766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7661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66.77元(2017年7月22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766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合计80976.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市黎明灯具厂的其他请求。案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市黎明灯具厂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915.00元,由原告沈阳市黎明灯具厂负担3.00元,由被告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