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黎明灯具厂与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1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九条、第一百六十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766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7661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66.77元(2017年7月22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766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合计80976.7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市黎明灯具厂的其他请求。案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市黎明灯具厂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915.00元,由原告沈阳市黎明灯具厂负担3.00元,由被告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