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项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12-1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

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舒 云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