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三条、第五
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胡生伟与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12月3日至2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胡生伟与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12月3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生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342.53元;三、驳回胡生伟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珺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