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清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
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清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陈清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