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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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清撤诉处理。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陈清负担。审 判 长  吕凤祥审 判 员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