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石XX、夏秀平负担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石XX、夏秀平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由钱柳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执行费2540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执行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和2017年9月21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的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石XX所有的苏F×××××汽车一辆,该车被多案查封,申请人认为该车系08年购买,无可供执行价值,不申请查封。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石XX、夏秀平与他人共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金九华府29栋305+405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4日止,本案系轮候查封,且有其他共有人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上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在家中。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反馈汇总表、不动产查询结果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