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规定,本院确认被告欠
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规定,本院确认被告欠原告租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被告支付8000元租金,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诉求从2015年2月1日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由于欠条没有约定何时付款,故该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8月23日起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适用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
第八十四条、
四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文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英德市英城街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文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英德市英城街道城西社区石坳村民小组欠付租金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文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白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阳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
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英德市人民标的款账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栏注明案件案号,否则,无法入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