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义与陈继河、马惠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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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国义撤回对被告麦树锋、黄铭君的起诉。审 判 长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国义撤回对被告麦树锋、黄铭君的起诉。审 判 长 胡剑敏人民陪审员 江俊杰人民陪审员 何梓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淑玮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