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国义与陈继河、马惠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国义撤回对被告麦树锋、黄铭君的起诉。审 判 长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国义撤回对被告麦树锋、黄铭君的起诉。审 判 长  胡剑敏人民陪审员  江俊杰人民陪审员  何梓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淑玮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