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百八十五条、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八十六条、第一百八
第一百八十七条、
十七条、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河嘴X号房屋第二层六十八平方米归原告陈某1所有。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河嘴X号房屋第二层六十八平方米归原告陈某1所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祥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