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与吕某、陈某2、陈某4、陈某5、陈某3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八十五条、

百八十五条、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八十六条、第一百八

第一百八十七条、

十七条、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河嘴X号房屋第二层六十八平方米归原告陈某1所有。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河嘴X号房屋第二层六十八平方米归原告陈某1所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祥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