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与宿迁国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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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彬的起诉。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
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彬的起诉。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严冬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方心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