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徐洪、王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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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
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