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徐洪、王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2

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

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