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在(201
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在(2017)浙0122执251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安瑞服饰有限公司、桐庐凌波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972.9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