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义与史永红、武月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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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义撤回对被告史永红、武月生、邢海斌、江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义撤回对被告史永红、武月生、邢海斌、江西省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义负担。审判员吴艳霞二0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靳瑞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