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德文与谭宗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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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德文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武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