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中心支行、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广柱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

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