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邓姝芃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