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
第三百五十六条、
百五十六条、第六十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
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冯 方人民陪审员 俞福潮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武要慧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