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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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