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均由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玉恒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唐义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