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国栋、李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均由吴桥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玉恒人民陪审员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唐义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