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五条、第四百八十六

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

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财产。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扣押、变卖的财产范围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范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漆广宏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