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条、
二百四十二条、第二
第二百四十三条、
百四十三条、第二百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四十四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五条、第四百八十六
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
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的部分财产。人民法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扣押、变卖的财产范围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范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漆广宏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