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

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及身份信息查询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身份协查函、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拘传证、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光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国(边)境的管理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朝光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

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朝光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麟静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