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春华、符尧标等与吴邦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春华、符尧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

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春华、符尧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符春华、符尧标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连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