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宣威市博鑫商贸有限公司、杨惠芳、海杰、宣威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刘德跃、杨彦华、宣威市源峰商贸有限公司、刘会琼、宁全功、宣威市鸿博商贸有限公司、海闯、戚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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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93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浩人民陪审员 黄 倩人民陪审员 周志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