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9
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宣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93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浩人民陪审员 黄 倩人民陪审员 周志超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