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
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申请费50元由被告武
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申请费50元由被告武昌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钱韵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春艳书 记 员 朱晟伟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