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树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九

第九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七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申请费50元由被告武

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本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申请费50元由被告武昌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沈 红人民陪审员  钱韵如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春艳书 记 员  朱晟伟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