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秀海与中山市晓明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晓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晓明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