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
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蒋清兰,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21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鲁德珍,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蒋清兰与鲁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亦未查寻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库,且予以公开曝光,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工作没有异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建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心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