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
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小铮人民陪审员 杨怡敏人民陪审员 柯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培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