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范庆花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十四条的规定,范庆花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
第二条规定,本案双方因工龄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发生纠纷依法属于劳动仲裁范畴,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
条规定,本案双方因工龄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发生纠纷依法属于劳动仲裁范畴,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错误。范庆花起诉的事实证明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畴。一、二审裁定以对职工退休年龄进行审核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依法受理。一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依法受理。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范庆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
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范庆花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主
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范庆花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其主张北兴农场应当自1977年起计算其工龄并据此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认为北兴农场自1992年起计算其缴费工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其诉讼请求涉及退休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鉴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审核批准范庆花的退休手续,且范庆花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故范庆花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范庆花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
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范庆花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庆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孙儒婕审判员 畅
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庆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 峰审判员 孙儒婕审判员 畅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