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浩轩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馨予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