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深城与彭俊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九十条、

九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

条、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第九十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彭俊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深城借款本金47220元及利息

,缺席判决如下:彭俊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余深城借款本金472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5月3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彭俊发负担。如不服本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彭俊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曾美芳人民陪审员  林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

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