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八条、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
、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
条、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款、第二十七条,《中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剩余本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剩余本金13260元,并从2016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36%计付该剩余本金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9.48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贤技 人民陪审员 刘万华 人民陪审员 苏胜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曾 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