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2-09-10 00:00:00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
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传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
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
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
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台再审立
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
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
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
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
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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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
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
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
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
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
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
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
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
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厚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故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刘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造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源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

第八条“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
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
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
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
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捣
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杰法裁判的。

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宙: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于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
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
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孙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
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
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
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
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孔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孔
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
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撒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
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
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
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
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
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
予受理。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
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02年9月10日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盈行)
法发[2002]15号

为丁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
建设,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
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
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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