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
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传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
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
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传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
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
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
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
立案条件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台再审立
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
(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台再审立
案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
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
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
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
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
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
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
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
150
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
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
查。
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
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
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
150
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
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
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
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
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
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
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
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
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
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
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
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
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厚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故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刘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造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源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枉法裁判的。
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
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厚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故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刘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造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源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枉法裁判的。
第八条“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
第八条“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
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
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
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
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捣
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杰法裁判的。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
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
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
审申请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
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捣
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杰法裁判的。
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宙: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于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
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枉法裁判的,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宙: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于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撒销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
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
枉法裁判的,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
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孙受理。
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孙受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
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
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
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
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
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孔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孔
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
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撒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
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
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撒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
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
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
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
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
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
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
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
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
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
予受理。
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
予受理。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
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02年9月10日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盈行)
法发[2002]15号
为丁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
建设,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
法。
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02年9月10日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3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盈行)
法发[2002]15号
为丁保障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
建设,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
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
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
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
第二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
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
2002年第5期
151
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
2002年第5期
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