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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丰〉刁「″)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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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责
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贵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
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古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经
济纠纷案件时,不应当将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如果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其同谋或者忠愿其通过签订合
同收取预付货款还贷的,预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已经还责的预付货款。
四.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而又扣划该款项还贷的,预付款人也可直接要
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被其扣划的预付货款。
1994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
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
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1994年3月26日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司“法“解′丰〉刁「″)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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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责
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贵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
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古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经
济纠纷案件时,不应当将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如果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其同谋或者忠愿其通过签订合
同收取预付货款还贷的,预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已经还责的预付货款。
四.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而又扣划该款项还贷的,预付款人也可直接要
求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返还被其扣划的预付货款。
1994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
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4]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下【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
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1994年3月26日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