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钟金的
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钟金的
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
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
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
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二
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
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
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二
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
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
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罗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罗
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
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
财产刑。
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
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
财产刑。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
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
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
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促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
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促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
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二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
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二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
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
月。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
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
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
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
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
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
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
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
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频。
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
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
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
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
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
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
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
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
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频。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
第七条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
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
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
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
位。
位。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
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
被告人的财产。
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
被告人的财产。
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
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
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
第十一条“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
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
倭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本期案例由张军\谭永玮、高万河、王斌、沈荷国、罗书平,张冰、贸提等推荐或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
克。封底摄影:沪宣。英文目录翻译:楚忆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
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
倭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本期案例由张军\谭永玮、高万河、王斌、沈荷国、罗书平,张冰、贸提等推荐或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
克。封底摄影:沪宣。英文目录翻译:楚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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