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16-02-22 00:00:00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
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论的,应当“定无效、被撒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
皱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论中申请“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
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审理的除外。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船、航空器和机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升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升
记蕉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得占有,蛎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
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
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
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
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
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
的实体审理。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
2016年第5期-7一

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
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

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质性变更要求;

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质性变更要求;
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
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请求撩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同无效。
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
遇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
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

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

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
“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份频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东无重大过

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东无重大过
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
定: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的,以该期间为准;(一)登记簪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
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记的权利人同意;

为十五日;(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
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牛之日起十五日;(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主体错误;
活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
司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动产物权。
六个月。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

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
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第十七条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
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
兵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之一的,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问“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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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动产时“
登<i己或孝白乙艺荽′
式交付动〗
为动产交付

淆依法

时;当

生效时为动

法律对
规定的,应当
利人是否为善意。

产交付之

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

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

款第二项所称“合理
让标的物的性

质数量以及

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

的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
,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
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
动产的,转让人与受
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

4协议
时。

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

认定权

百零六条第一
的价格“,应当根据转
『款方式等具

体情况,参考转让时

交易地

]场价格以及

交易习惯等因

第二十条转让

第二十条转让

条规定的船船,航空器和机动

素综合认定。

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
车等交付给受

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主张根据物权法
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
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尿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

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
以及本

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
释施行前已经终审
审或者按
件,不适用本解释。

具有下列情

因受讥
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

第二十二条本

第二十二条本

\施行后当
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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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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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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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