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
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广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广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_违反狞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第六条_违反狞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狞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
然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狞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
然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
何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洛危
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狞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
-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何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洛危
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狞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
-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
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颂发的野生
第九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颂发的野生
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狞猎诉,骆养
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伪成刑法第二白
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跃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诊。
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狞猎诉,骆养
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伪成刑法第二白
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跃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诊。
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
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洪录一,附录二所分
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亦重“、“情节特别
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
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
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
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洪录一,附录二所分
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亦重“、“情节特别
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
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
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
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
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
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恪认定
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
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恪认定
第十二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
第十二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
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亦重“数
髯认定标准表(注:2000年第六期公报刊登的《关于
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所附表与本解释所附表内容一
致。法释[2000]30号表中(一),(二)栏内所列的数
量.即分别为本解群附表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
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为节省篇帽.本解释的附表
不再刊登,读者可查询法释[2000130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
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2史《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
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货买方使用
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
2001年第1期
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里怀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
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
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
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
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
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叶《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
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
示3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
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论案件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9日起於行。)
法释[2000]40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C2000]46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
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
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
根据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
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
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
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亦重“数
髯认定标准表(注:2000年第六期公报刊登的《关于
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0号).所附表与本解释所附表内容一
致。法释[2000]30号表中(一),(二)栏内所列的数
量.即分别为本解群附表中“情节严重“.“情节特别
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为节省篇帽.本解释的附表
不再刊登,读者可查询法释[2000130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
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2史《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
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货买方使用
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
2001年第1期
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里怀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
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
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
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
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
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叶《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
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
示3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
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论案件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9日起於行。)
法释[2000]40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C2000]46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
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
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
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
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
根据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
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
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