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86-11-07 00:00:00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
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
有外文译本。

六、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赏,一
般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
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
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
式送达法律文书所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

七、中、日〈本)双方法院委托对方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除按上述有
关原则办理外,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十月十二日《关于中、日丽
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代为调查或取证,参照以
上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有关单位。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
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座支持公诉的通知

法《司)通[1986]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位察处和远安县人民徒察
院两位同志的佤,反映有的法院拒笔悟察院派书记员随悍察长或佐察员出庭办
理记录工作一事。经我们研究认为,虹然洛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
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可否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泓问题未作
明确规定,侄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有利于
工作,应当允许。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七口
“4《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