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8-05-19 00:00:00

第14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第14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22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
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当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
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
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法轼[1998]11号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26日起苑行)
屋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

第二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第三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条_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

第四条_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须附有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
无误的副本\证明文件。

第五亲“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时间和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记明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请求和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本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受理;不符合本
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的,应告知申请人提交作
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第九条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

〈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欧的效力未确定的;

(二)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缺席又未经合法传晤或者在被告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

1998年第3期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