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法 · 公布 2000-06-30 00:00:00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
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
以其他手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
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
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
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
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00]1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1998]186号《关于检察机关对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建议暂缓执行是否采纳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
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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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