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
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
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
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
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
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酰、三氯甲烷或者其他
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
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
十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氰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
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
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
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
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酰、三氯甲烷或者其他
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
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
十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氰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
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
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
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
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
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
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
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京
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王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
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京
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王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
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
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
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
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
基本农田五亨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十亨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亨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
基本农田五亨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十亨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亨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
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亨以上
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
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
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亨以上
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
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
2000年第4朝
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
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
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
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亨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捣
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
2000年第4朝
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
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
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
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亨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捣
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
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
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
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
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
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
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
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
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遮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
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
上的。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
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遮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
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
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
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
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
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
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121
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
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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