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法 · 公布 2000-06-19 00:00:00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
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
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
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
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酰、三氯甲烷或者其他
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
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
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

十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氰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
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
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
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
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
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
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0]14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
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
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京
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王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
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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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
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
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

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
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
基本农田五亨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十亨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
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亨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
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
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亨以上
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
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第五条“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

2000年第4朝

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
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六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
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
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亨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捣
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
地管理法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
十条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
罪处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
并且出让价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
之六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第七条实施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
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遮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
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
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
上的。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
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
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
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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