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22-06-13 00:00:00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 、林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 、林
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当
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 ,尊重自然 、尊重历
史、尊重习惯 ,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
用的生态效益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相统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第二条当事人因下列行为 ,对林地、

第二条当事人因下列行为 ,对林地、
林木的物权归属 、内容产生争议 ,依据民法
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确认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林地承包 ;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 ;
(四)林木流转 ;
(五)林地、林木担保 ;
(六)林地、林木继承 ;
(七)其他引起林地 、林木物权变动的
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 、林
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 ,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 、行
政诉讼程序解决 。

第三条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 、登记、

第三条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 、登记、
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 ,主张林地承
包、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 、林地经
营权流转 、林木流转 、森林资源担保等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已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69次
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
2022年6月13日?????????????????????????????????????????????????? ??????????????? ??????????????????????????????????????????????????? ???????????????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16号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因前款原因 ,不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
事人请求解除合同 、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依法经林权证

第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依法经林权证
等权利证书载明的共有人同意 ,擅自处分
林地、林木,另一方主张取得相关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符合民法典第三百
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除外 。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

第五条 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
主议定程序为由 ,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
除外:
(一)合同订立时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
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 ;
(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
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 ,一审法
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 ;
(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不知道且不应
当知道决议系伪造 、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
量投入的 。

第六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

第六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
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 ,或者受
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受让方主
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
延表态的除外 。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同一集体林地订立

第七条 当事人就同一集体林地订立
多个经营权流转合同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
下,受让方均主张取得林地经营权的 ,由具
有下列情形的受让方取得 :
(一)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登记的 ;
(二)林地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 ,争议
发生前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林地并大量投入
的;
(三)无前两项规定情形 ,合同生效在
先的。
未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一方请求解除合
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
法予以支持 。

第八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以林地经营权人擅自再流转林地经营权为由 ,

第八条 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以林地经营权人擅自再流转林地经营权为由 ,
请求解除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收回林地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林地经营权人
能够证明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已经承包方书
面同意的除外 。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在

第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在
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权受到侵害为由 ,
主张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请求赔偿损失
的,依法予以支持 。

第十条林地承包期内 ,因林地承包经

第十条林地承包期内 ,因林地承包经
营权互换 、转让、继承等原因 ,承包方发生
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
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
的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或者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超
过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 ,林
地经营权流转 、再流转合同当事人主张超
过部分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
的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发包
方主张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其不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发包方对
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
限超过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剩余期
限,承包方主张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其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
承包方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
因前两款原因 ,致使林地经营权流转
合同、再流转合同不能履行 ,当事人请求解
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
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十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
时,对于林地经营权人种植的地上林木 ,按
照下列情形处理 :
(一)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处理 ,但
该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应当认定无效的除外 ;
- -62022年第9期(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当
事人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至轮伐期或者
其他合理期限届满 ,承包方请求由林地经
营权人承担林地使用费的 ,对其合理部分
予以支持 ;
(三)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当
事人未能就延长合同期限协商一致 ,林地
经营权人请求对林木价值进行补偿的 ,对
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
林地承包合同终止时 ,承包方种植的
地上林木的处理 ,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利
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开展林
下经济、森林旅游 、森林康养等经营活动订
立的合同 ,应当综合考虑公益林生态区位
保护要求 、公益林生态功能及是否经科学
论证的合理利用等因素 ,依法认定合同效
力。
当事人仅以涉公益林为由主张经营合
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五条 以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

第十五条 以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
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森林资源
资产设定抵押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的森林资源
资产折价 ,并据此请求接管经营抵押财产
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森林资源资产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 ,抵押权人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四
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抵押权的 ,人民法院依
法裁定拍卖 、变卖抵押财产 。

第十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 、

第十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 、
林业碳汇等提供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
的情形,担保物权人请求就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
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 ,国家规
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请求侵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 、恢复植被 、恢复
林地土壤性状 、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
承担修复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
的,可以同时确定其在期限内不履行修复
义务时应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 ,可以根据鉴定
意见,或者参考林业主管部门 、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单位 、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 ,合理确定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
案,明确侵权人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
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的
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应当综合考
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 、固碳增汇 、保
护生物多样性 、涵养水源 、保持水土 、防风
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予以合
理认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

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
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
方当事人意见 、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
因素,依法予以准许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以森林管护 、
野生动植物保护 、社区服务等劳务方式替
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 ,人
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代偿意愿 、
经济能力 、劳动能力 、赔偿金额 、当地相应
工资标准等因素 ,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并合
理确定劳务代偿方案 。

第二十二条 侵权人自愿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侵权人自愿交纳保证金
作为履行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 ,
在其不履行修复义务时 ,人民法院可以将
保证金用于支付森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 2022年6月15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 2022年6月15
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
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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