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
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
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
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
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
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
百万元以上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
百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
特别严重“
(一)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五
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
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
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许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
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
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许两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
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
第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
条的规定处罚.
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二条、,第三
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
第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
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
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
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
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
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
第六条“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
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
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
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
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
第七条“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
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
第八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
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
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
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
罚。
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
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
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
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
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
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
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频。
本期案例由林振华、韩志军、蒋志培、李慧群、王永胜,奚晓明、林春云.李晓莉推荐或者编写。封二、封三
摄影:张维克。封底摄影:邵盼贵。英文目录翻译:刘国铭。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
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
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
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
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频。
本期案例由林振华、韩志军、蒋志培、李慧群、王永胜,奚晓明、林春云.李晓莉推荐或者编写。封二、封三
摄影:张维克。封底摄影:邵盼贵。英文目录翻译:刘国铭。
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