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9-03-29 00:00:00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
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
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
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

院送达。

三\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
章的委托书,并颉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
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
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以上文件一式两
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下转96页)

第六条“赌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

第六条“赌偿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
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参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开会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参

加。

赔偿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赔偿委员会讨论
的案件,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同意方能
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_赔偿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的案件

第八条_赔偿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的案件
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由主持会议的赔偿委
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其他事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其他事
项,承办人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汇
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办公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办公
客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发现有新情况,可以
提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提交赔愉委员
会复议。

第十一条“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

第十一条“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
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
委员,根据霁要可增发各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第十二条“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是赔偿委员会

第十二条“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是赔偿委员会
的典体工作机构,负责案件审理,草拟司法解释草
案,负责赌偿委员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
纪要,根据赔偿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具体实施对地
方各级法院赔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全国赔偿工作
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以及
办理其他有关赔偿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幕会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委员,以及其他列幕会
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赔偿委员会

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1999年5月31日

1999年第3期

95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
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
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四.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
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托方应当尽量在合
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
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五,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
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
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
明书上注明妨借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
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六,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

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八\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
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
委托方负担。

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
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
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
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
令\送达证明。

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
为准。

十、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逼有问题和修改,应当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
解优。

199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
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
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9]10号

(199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2日起苔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
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伊
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
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
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

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
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8子以受理.但对台湾
地区有关机构(包括民间调解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
解协议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陛
不应予以受理。

此复

1999年4月27日

本期案例由阁“燕、蒋庆生、李平.徐瑞柏,刘建一\徐卫红、贺祉、张文定等推荐或者编写。英文目录

翻译:刘汉富。摄影:鲍

雷(封二)、张维克(封三)郑兰清(封底)。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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