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18-09-30 00:00:00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
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

公证赋予强制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
法院受理第一审

定确定。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的级别管辖,参!
民商引

]



周人民
F案件级别管辖的规

第三条债权人

第三条债权人

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
1请执行所需

文书等

请执行公证债权文
证债权
的材料外,还应当提

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

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债权人{

第四条“债权人{

请执行的公证债权

文书应当包括公证i

E词、被证明的

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

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质权文

第五条“债权人

第五条“债权人
书,有下列情
不予受理;

请:

(一)债
制执行效力
(二)公

朐18年9月30日

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


'



e

&之一的,



已经受

权文书
的文书;

禺乙

强制执行的承诺;
(三)公证
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四)债权人未提交
(五)其他不符合受

第六条

第六条

效力的范
的,人

受理;

民法

公证债权
同时



请执行公证债权文


的,裁定驳东

求行

法院



应当裁定
执行

-不得经公证赋予强
E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
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
证书;

里条件的情形。

文书赋子
包含主债务和

强制执行
易保债务

院应当依法子
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技

F以抒

行;
t行

仅包含主
请不予

执行!

区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
请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驳回抢



亿自裁定
民法院申请复议。

送达之日

请复议,

或者复议



亿就公

证债权文

一14一



国最高人

民法院公报
古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
起诉讼。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

第八条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第八条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歌规定提起诉
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讼。
诉讼。第十三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

第九条“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

第九条“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
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
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弘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
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起中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孙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实施中,根“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不孙
据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的,由提出申请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
依法确定给付内容。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一条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第十四条“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

第十一条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第十四条“被执行人认为公证债权文
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书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多个
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在不予执行案件审
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人执行范围;载“查期间一并提出。
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不予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同一被
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理。但有证据证明不予执行事由在不予执
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知道的,可以在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程序终结前提出。
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
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
到场办理公证的;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证债权文书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
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
证的;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日。
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
书等确认的;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
形。停止相应处分掀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019年第1期-15-

1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
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依照本规定第十“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
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
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庇当继续执行。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第二十三条_对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
公证债权文书部分内容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的诉论,人民法
-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
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应当不予执行部“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
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裁定对该公证债“回诉讼请求。
权文书不予执行。当事人同时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论请求的,人民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公证债“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论请求的,人民法
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定不予执行。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二十条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

第二十条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
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
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
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孙执“的无效、可撒销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孙执“的无效、可撒销等情形。
1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债权人提起诉论,诉论案件受理后又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丨i′菖j『执孝了公玉王二贝又r又重〔丨的,人民法院不予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受理。进人执行程序后债权人又提起诉讼
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撒销“的,诉论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
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结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债权人请求继续
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执行其未提出争议部分的,人民法院可以
止执行。准许。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论,不影响人民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论,不影响人民法
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利害关系人提
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
公证债权文书: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
(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绣续执行的,应当继
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续执行。
(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
的无效、可撒销等情形;日起施行。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
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灭。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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