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0-04-14 00:00:00

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 栾件应如何处理

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
栾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屈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恬.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屏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
造,而将承典的房居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
私房合并纳人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
造中处理典当房屏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屏出典人要汪回赎的,不予准诊.

1990年7月25日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
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硕(1990)19号《关于在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
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
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1990年4月14日

“24。/总88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