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
统筹费用应缴纳主何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J]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
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
日。
此复。
199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
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6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
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
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窄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
统筹费用应缴纳主何时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J]1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67号《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
何时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
日。
此复。
199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
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6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
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
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窄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