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0-12-13 00:00:00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遮受物质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遮受物质
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了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
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遮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
遮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

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
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
而使其遮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
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
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可以受理。

霆…‖年第1期